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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立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超因与被申请人豆小宁、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超,豆小宁,张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超,男,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豆小宁,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超,男,汉族,1992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再审申请人李超因与被申请人豆小宁、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李超与被申请人豆小宁、张超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李超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跃民代理审判员  刘俊杰代理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