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与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黄玉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32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北路298-304号。负责人:邱敏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小浦镇小浦村。法定代表人:黄玉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玉荣。被执行人藏国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长煤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兴县小浦镇小浦村房屋建筑物(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小浦字第××号)、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长土国用(2012)第02703341号及变压设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姒国俊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