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陈某某,彭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陈某某,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12号原告彭某甲。被告陈某某。被告彭某乙。被告彭某丙。被告彭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陈某某、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管君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