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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陈某某,彭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陈某某,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12号原告彭某甲。被告陈某某。被告彭某乙。被告彭某丙。被告彭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陈某某、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管君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