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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兰军与隗功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军,隗功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涞执字第166-1号申请人陈兰军,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涞水县。被执行人隗功保,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涞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涞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隗功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隗功保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隗功保在北京铁路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隗功保在北京铁路局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至本案标的款145300元执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树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尹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