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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波涛与北京陕西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波涛,北京陕西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銮食文化传播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088号原告于波涛,男,1988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委托代理人杜荣荣,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陕西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64路(公交车)终点站。法定代表人姚院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庆,男。委托代理人赵筱倩,女。被告北京金銮食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5区4号楼三层328室(右安门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理人高速建。委托代理人郑德运,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波涛与被告北京陕西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大厦)、被告北京金銮食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金銮食文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波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杜荣荣,被告陕西大厦的委托代理人赵筱倩、赵永庆,被告金銮食文化的委托代理人郑德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波涛诉称:2013年3月起,原告一直在北京长安白云大酒店工作,该酒店由二被告承担管理工作。原告被安排在酒店员工宿舍居住。2013年9月29日晚九时许,原告在阳台上取挂在晾衣绳上的毛毯时,晾衣绳突然脱落,原告来不及反应跌落到地下室天井中,导致左眼受伤。经诊断原告左眼失明。被告对于地下室阳台未封闭,未安装护栏,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加装晾衣绳、晾衣杆等设施,导致原告受伤。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误工费36609元、残疾赔偿金2419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陕西大厦辩称:原告摔伤的白云大酒店是陕西省国资委开办的企业,我公司与该单位独立核算,陕西大厦的部分人员担任管理工作,该大酒店不对外营业。原告并非我单位员工。原告摔伤后,我方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救治,之后发动员工为其捐款。原告受伤与我方无关,我方并非酒店的经营人,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金銮食文化中心辩称:我单位与白云大酒店没有隶属关系,原告系我单位员工。2013年9月29日下午,原告出去买手机,晚上和同事饮酒。回来后发现宿舍门锁了,试图从另外一个宿舍的阳台上跳回屋内,失足跌入天井后受伤。之后我方垫付了大部分住院费用。原告受伤系自己过错所致,并非设施不安全,也并非取毛毯,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关于原告受伤的情况查明如下,原告系金銮食文化中心的员工,原告自述于2013年2月21日来京务工,并被金銮食文化中心派往具有合作关系的长安白云大酒店从事餐饮工作,其月薪3500元,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13年9月29日晚,原告从酒店地下一层(B1层)的员工宿舍外阳台处跌落至酒店B2层天井处受伤。关于跌落的原因,原告称是宿舍的阳台没有护栏,在将晾晒的毛毯取下时,因为晾衣绳突然脱落,导致原告与毛毯一同掉下。金銮食文化中心称,原告在下班后,与其他同事外出饮酒,酒后回到其居住的2号宿舍时,因为没有带钥匙开不开门,就到旁边的3号宿舍等候,过一段时间,仍然没有同宿舍员工回来,原告就准备从3号宿舍的阳台上跨到2号宿舍窗外开窗进屋,过程中,原告失足跌入天井。对此事实,被告申请证人高×到庭作证。高×原系金銮食文化中心的员工,其称事发当日(2013年9月29日),原告跟厨师长请假去修手机,下班后,厨师长(刘剑锋)叫我通知刘力建和于波涛出去吃饭,说说今后工作安排。晚上8点多,原告和刘力建先回宿舍,大约过了半小时,有人给我打电话说原告摔伤了,我当时看到原告面部流血,意识清醒。原告当时喝了差不多2两白酒。证人李×到庭作证,李×原系金銮食文化中心的员工,住在长安白云大酒店地下一层3号宿舍,原告系2号宿舍。事发当日晚9点多,原告回2号宿舍敲门,门不开,故原告就到3号宿舍,先和谢学庆聊了一会儿,然后自言自语的说“我从这儿过去吧”,就从宿舍的窗户过去,但2号宿舍没有动静,后我们发现原告掉下去了,我没有见到原告喝酒,但其说话时酒味儿很重。证人白×到庭作证,白×原系金銮食文化中心的员工,住在长安白云大酒店地下一层3号宿舍。事发当日晚9点,宿舍中有白×、谢学庆、李×3人,原告进屋后说他的宿舍锁门了,他跟谢学庆聊了会儿天,我们都在玩手机。聊天时,原告说话声音很大,酒味也很大,然后原告又回宿舍敲门,仍然没人开,他自己说“不行我就跳过去吧”,之后就听“咕咚”响了一下,我们就赶紧出去找,发现原告掉下去受伤了。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急诊,行左眼眶皮肤缝合及破伤风免疫处理,9月30日转往同仁医院眼科急诊,诊断:左眼视神经损伤,左眼视路功能异常。原告在同仁医院急诊留观至10月14日,伤情稳定后出院。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二被告垫付,但具体分担金额不详。原告自付的复查费为326.50元。诉讼中,原告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本院委托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4年7月10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于波涛外伤致面颅多发骨折、视神经损伤等,目前其左眼盲目5,符合八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30%,原告支付鉴定费2200元。关于长安白云大酒店经营情况,被告出示北京长安白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銮食文化传播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记载,甲方(长安白云大酒店)的餐饮厨房承包给乙方(金銮食文化中心),由乙方负责甲方酒店菜品的制作。乙方应安排35名厨师,到承包的厨房工作……甲方每月支付二十万承包费给乙方(含社保费用);甲方负责乙方厨师的食宿安排,食宿条件应同甲方员工同等待遇,乙方管理人员到店指导的,应安排客房一间。合同未约定员工受伤的责任方。合同自2012年10月1日生效,期限3年。另查,北京长安白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办理工商登记,不能查明其相关信息。陕西大厦称,长安白云大酒店系陕西省国资委的下属企业,主要为来京两会代表服务,陕西大厦部分人员协助行政管理。陕西大厦提供的会议纪要记载,原告受伤后,二被告曾于2013年11月8日开会协商讨论后续处理问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病历、医疗费单据、照片、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当庭陈×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受伤并非在工作期间,而是在宿舍外跌落受伤,雇主对于雇员非从事雇佣活动期间的损伤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跌落的原因,双方争议较大。原告称系酒店设施缺陷(阳台没有护栏)导致其与晾晒的毛毯一同跌落平台摔伤一节,根据证人陈×,晾晒衣服的阳台并不在原告居住的宿舍,原告去其他员工房间取毛毯的事实并无证据佐证,故原告关于摔伤过程的陈×,缺乏合理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称原告在晚间曾饮酒,因急于要回到宿舍,在不能打开房门的情况下,贸然采取从阳台上跨步到窗台的危险方式,以致跌落摔伤。原告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在员工宿舍居住长达半年之久,现场不存在因环境生疏或者酒店设施不完善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形。合议庭对于原告左眼致盲的损害后果表示惋惜,但损害发生的起因系原告自身不慎重所致,被告并不存在法定的过错,陕西大厦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损害发生系过失所致,且原告日常工作勤勉、表现良好,金銮食文化中心作为雇主,应适当给予补偿,具体金额由合议庭酌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金銮食文化传播中心补偿原告于波涛六万元。二、驳回原告于波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金銮食文化传播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五十一元,由原告于波涛负担四千九百五十一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金銮食文化传播中心负担一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鉴定费二千二百元由原告于波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涛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人民陪审员  闫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闫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