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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石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07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伍诗琪,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湖北省阳新县人民���察院以阳检刑诉(2014)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伍天平、伍诗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在阳新县白沙镇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累计共抢得人民币301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9年12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石某伙同陈某、陈某甲(均已判刑)、周某甲等人,从阳新白杨转盘乘坐董某甲的出租车,将周某甲送到大冶小箕铺后,其他人返回阳新县白沙。车行至白沙红星村基督教堂附近路段时,石某等使用匕首架在董某甲脖子���,采取语言威胁等方式,抢走董某甲现金计人民币1000余元。2、2010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伙同陈某从阳新县中百超市门前乘坐王某甲的出租车到白沙。被告人石某等让王某甲将车开至阳新县白沙“八一”加油站对面路口处,二人用匕首架在王某甲脖子上,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等方式,抢走王某甲现金计人民币200余元和一部手机。3、2010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伙同陈某等人在阳新县浮屠镇拦住李某甲的出租车到白沙街。当车行至阳新县白沙红星村五房基督教堂路段时,被告人石某等使用匕首架在李某甲脖子上,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的方式,抢走李某甲现金计人民币530余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4、2010年6月1日20时许,陈某甲在大冶市乘坐汪某甲的出租车到阳新县白沙镇,途中陈某甲电话通知被告人石某和陈某二人,让二人做好抢劫的准备。当车行至阳新县白沙红星村五房基督教堂路段时,陈某甲让汪某甲停车,并伙同在路边等候的被告人石某和陈某用手按住汪某甲的头部,用匕首架在汪的脖子上,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的方式,抢走汪某甲现金计人民币280余元和一部波导手机。5、2010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某在大冶市乘坐吕某甲的出租车到白沙镇,途中石某通知陈某、陈某甲二人做好抢劫的准备。当车行至白沙镇吕广村火车桥洞路段时,被告人石某伙同在路边等候的陈某、陈某甲用匕首架在吕的脖子上,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的方式,抢走吕某甲现金计人民币200余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6、2010年6月14日20时许,陈某在阳新县浮屠镇乘坐陈某甲的出租车到白沙镇,车行至阳新县白沙镇际行网吧时,陈某通知被告人石某上了该出租车,二人谎称回家拿衣服到黄石。当该车行至白沙镇红星村五房基督教堂路段时,被告人石某用匕首架在陈某甲的脖子上,陈某用语言威胁司机,要求司机拿钱,二人抢走陈某甲现金计人民币400余元和一部三星手机。7、2010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石某邀约陈某去抢劫出租车司机,并称有人去黄石带出租车正在回来的途中,石某、陈某及其他几名男子便前往阳新县白沙镇墩福村等候。一会陈某等看见来了一辆黄石的出租车,一头包纱布的男子下车,被告人石某和陈某等正准备上前实施抢劫时,突然陈某接个电话暂时离开现场,而石某等人用匕首架在出租车司机饶某甲的脖子上,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的方式,抢走饶某甲现金计人民币400元和一部金鹏手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陈某甲、马某甲、刘某甲、肖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汪某甲、陈某甲、董某甲��饶某甲、王某甲、吕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辩解;5、辩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石某判处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提出,他只参与抢劫了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事实,其余的没有参与;他出生于1992年农历7月25日。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除第六起事实外的六起事件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石某出生于1992年农历7月25日,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其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石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当庭提交了阳新县白沙镇枫树下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在阳新县白沙镇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累计共抢得人民币1060余元和手机三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6月1日20时许,陈某甲在大冶市乘坐汪某甲的出租车到阳新县白沙镇,途中陈某甲电话通知被告人石某和陈某二人,让二人做好抢劫的准备。当车行至阳新县白沙红星村五房基督教堂路段时,陈某甲让汪某甲停车,并伙同在路边等候的被告人石某和陈某用手按住汪某甲的头部,用匕首架在汪的脖子上,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的方式,抢走汪某甲现金计人民币280余元和一部波导手机。2、2010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某在大冶市乘坐吕某甲的出租车到白沙镇,途中石某通知陈某、陈某甲二人做好抢劫的准备。当车行至白沙镇吕广村火车桥洞路段时,被告人石某伙同在路边等候的陈某、陈某甲用匕首架在吕的脖子上,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的方式,抢走吕某甲现金计人民币380余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3、2010年6月14日20时许,陈某在阳新县浮屠镇乘坐陈某甲的出租车到白沙镇,车行至阳新县白沙镇际行网吧时,陈某通知被告人石某上了该出租车,二人谎称回家拿衣服到黄石。当该车行至白沙镇红星村五房基督教堂路段时,被告人石某用匕首架在陈某甲的脖子上,陈某用语言威胁司机,要求司机拿钱,二人抢走陈某甲现金计人民币400余元和一部三星手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5日21时30分许,石某到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投案。2、阳新县人���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因犯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石某出生于1991年11月9日。4、阳新县白沙镇育龄妇女登记卡(建卡时间2001年)、阳新县第五次人口普查表底表证实,石某出生于1991年11月9日。5、阳新县白沙镇枫树下小学出具的学籍证明证实,石某乙生于1991年11月9日,于1998年9月至2004年7月在该小学就读。6、阳新县白沙镇枫树下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石某在石氏族谱中的真实名字叫石某乙,出生于农历1992年7月25日。7、石氏族谱复印件(2013年续订)证实,石某丙的次子叫石某乙,出生于农历1992年7月25日。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0年1、2月份通过马某甲认识猴子的,猴子叫石某,一米七、八左右,身材特别瘦。他伙同猴子、中华(陈某甲)、肖矮子(肖某甲)及其女友等人多次抢劫出租车。预谋抢劫时就有分工,要有堵门防止司机逃走的,要有坐副驾驶持匕首控制并威胁司机的,要有坐在后排搜身搜财物的,猴子一般喜欢拿匕首威胁司机,他一般堵门或搜财物。2010年6月份一天下午15时许,他和猴子、中华及其女友,矮子五人从浮屠拦了一辆黑的到白沙,说好30元价格,到白沙后,就将中华女友送到梁公铺去了,然后他们几个人又坐车返回,因中华女友知道我们去抢劫还叫中华小心点。他们四人坐那辆车返回白沙时,在白沙新街农行旁那个巷道进去不远处,我就叫司机停车,停车后,坐后排的猴子拿出匕首架在司机颈部威胁说“放老实点,将身上所有的钱拿出来”,那司机(男,30岁左右)害怕就将身上1000元整交给了猴子,猴子分了他两三百。好像有个人叫他陈勇这个名字了。他脸上有青��痘一样的包好认。2010年的一天晚上22点多,具体时间不记得,他与猴子在中百超市门口拦了辆正规的士说到白沙,猴子坐副驾驶室,我坐后面,好像谈得50元价格到白沙,到白沙街后,猴子让司机将车开到八一加油站对面的老路上,他看周围较偏僻,叫了声“停车”,车停后,猴子拿出匕首架在司机脖子上,让司机把钱拿出来,司机讲他没钱,猴子说司机不老实,就下车走到驾驶室把司机拖下车,就开始搜身,他从驾驶室方向盘上把司机手机拿走,司机要他们把手机还他,猴子打了那司机脸上两巴掌。他们抢了司机200多元,手机被猴子拿走了。钱没分,共同用了。他和猴子都穿的黑衣服。2010年5月底一晚上8、9点,他和猴子、中华、矮子四人在浮屠街吃饭,猴子说没钱用了,好多时没去杀的了,今日去杀的搞点钱。猴子说身上有刀,到时叫他想个法子上厕所,下车时将驾驶室车门堵住就可以了。中华将一辆出租车拦下来,中华坐后排,矮子坐后排中间,他坐后排靠右边的位置,猴子坐副驾驶。当车子开到白沙老街岔路口前面有个基督教堂,猴子叫司机停车,称自己到家了,他听后按照事先说好的,下车到驾驶的位置将车门堵住,猴子用匕首架在司机的颈上,叫司机老实点,然后他们三人将司机的钱和手机及证件钥匙抢走,他们走了十米远,司机追上来说兄弟,你们将证件和钥匙还给我,钱就算了,他把钥匙给了司机。共抢了540元、一部手机及一些证件。紧接着第二天晚上,他和猴子在白沙际行网吧上网,晚上10点多时,中华打电话说在大冶租了辆的士回了,快到白沙,叫他俩到老街前面昨天的位置等,等下车就将那辆的杀了。他们到了白沙医院过去一点时看见车子停了,就上车,猴子坐副驾驶,我坐后排,中华将那男的头按住,猴子说把钱拿出来,司机说没有钱,猴子拿出匕首架在司机颈部说你还不老实,把钱交出来,司机害怕,就说钱放在手刹下面,猴子就将手刹下面的钱全部拿走。猴子说如果在你身上搜到钱,我就杀了你,接着他去搜司机的裤袋,搜出一个钱包但没钱,猴子将放在仪表台上的手机和驾驶证拿走。共抢得300元和手机一部及驾驶证,钱没有分,他们三人买烟吃宵夜了。2010年的一天凌晨3、4点钟左右(后半夜),猴子从大冶租了一辆出租车回白沙,并提前跟他说到白沙吕广叉路口等他来抢劫。在白沙镇吕广村路口铁路桥洞附近,他们冲上去对司机进行了抢劫。猴子穿的是黑色衬衫,那次抢了380元现金和诺基亚手机一部。2010年6月中旬一天晚上9点多,他跟猴子提前说好,租部面的到白沙去玩,在浮屠街岔路口时,他拦了一辆从阳新方向到黄石方向行驶的出租车,问司机到白沙多少钱,司机说十元钱。到白沙际行网吧门口时,他打电话给猴子叫他出来,猴子从网吧出来后坐在后排问司机到大冶多少钱,司机说三十元,他俩就叫司机往基督教堂方向开,到达基督教堂那里时,他和猴子叫司机把车停下,大灯关了。猴子拿出一把匕首对着司机颈部说“放老实点,把身上的东西全部拿出来”,司机害怕就将裤袋内400元全部给了猴子,猴子又将放在仪表台的一部手机和身份证拿走。这次抢得钱他和猴子一起用了,手机猴子拿去了。2010年6月底的一天,猴子打电话给他约去杀的,他同意了,当天是猴子提出到墩福村一带抢的,他去时与猴子一起的还有几个男子。他与猴子等人在墩福村岔路口等,猴子告诉他有个人已经去拦的在回来的路上。猴子接个电话并说他知道了,接着告诉他们说的士快到了,没几分钟他看到一黄色的黄石正规的士开到路口,车上有个头上缠着白布的男青年,他不认识,出租车在路口掉个头,然后头包白布的青年就下车,他看见那男子头上白布缠了几圈,还用网兜罩在头上,这时他突然接电话有事就先走了,猴子和另外的人去抢了司机,事后没分钱。9、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在大冶玩,“猴子”打电话叫他回白沙去玩,他拦了一辆出租车回白沙,在白沙新街上,“猴子”上了车并说还有一个人,叫司机继续往前开,车子快到铁路桥时,陈某也上了车,陈某拿出匕首架在司机脖子上威胁司机,抢走了一部手机,现金多少不记得了。并证实刘波跟他说2010年6月份之前,刘波、陈某、猴子三人“杀的”(抢劫出租车)抢了2000多元。10、证人肖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冯晓东、猴子、陈某三人经常抢劫出租车司机,是他们三人亲口跟他讲的。11、证��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猴子、“小东”三人到阳新县兴国大道冻库边的夜市吃饭,小东提出去抢司机。饭后三人拦了一辆红色QQ车,当车来到白沙镇“际行”网吧路口右拐直走到石和七房路段并穿过大沙铁路桥200多米对司机进行抢劫,猴子先从后面动手箍住司机脖子让司机拿钱出来,共抢了100多元。1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之前的一天,他碰到猴子,听猴子说派出所要捉他,他要出浙江去。后听周围的人讲猴子要逃跑是因为“杀的”(抢劫出租车)的事。还听说陈某、冯晓东也“杀的”。13、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证实2009年12月23日下午5时许,在阳新城关白杨转盘处有二个男青年拦停他的出租车叫他送他们去阳新火车站,在火车站又上了二名男青年和一名女青年,把女青年送到大冶小箕铺后返回白沙老街,在白沙基督教堂处四名男青年把他身上1000余元现金抢走。听他们互相之间称呼有叫陈某,还有叫龙的。1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0年2月27日22时许,他开出租车在阳新中商载两名男青年去白沙,在白沙八一加油站对面路段时,坐在副驾驶室的男青年拿出一把匕首叫他把钱拿出来,坐在后排的男青年抓住他的头发,两人共抢走他身上的现金200余元和一部手机。15、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30日晚上7时30分左右,他在黄石大桥送乘客到阳新城关返回到浮屠街时有五个男青年拦停他的出租车并叫他送他们到白沙。当来到白沙老街基督教堂前路段时,其中一名男青年下了车,其他三人没有下车,坐在后排的一个男青年拿出一把小刀并用左手扳住他的下巴,坐在副驾驶室的青年抢走他的蓝色腰包,共抢走现金530余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16、被害人汪某甲的陈述,证实2010���6月1日晚上10时40分许,他开出租车在大冶城关清华中学门口路段时,一名男青年拦住出租车并说去白沙。车子出大冶时,男青年打了一个电话说回了。晚上11时10分左右,男青年叫他开进白沙老街在基督教堂对面路段,公路边来了二名男青年,租车的男青年拿出一把刀架在他的脖子上,三人对他实施抢劫,共抢走现金280余元和一部波导手机。17、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证实2010年6月2日凌晨3时许,他开出租车送一名男青年去白沙镇梁公铺吕广村,那青年瘦瘦的,穿黑色衬衫和裤子。当车子来到吕广村叉路口,往左转弯到火车桥洞时,车子两边突然冲出来两名男青年,每人把一把小刀把车子拦住并用小刀对着他的脖子,乘车的男青年翻他的身上和车子,把他内衣口袋的230元和左边裤袋的260元搜出抢走,还把他的诺基亚手机抢走了。18、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2010年6月14日晚8时许,他在大冶开出租车送人到阳新军垦返回在浮屠街时,有一名男青年拦他的车子说到白沙去,在白沙街际行网吧门口接了另一名男青年上车后说去大冶,来到白沙红星村五房教堂路段时,从网吧来的男青年拿出一把小刀对着他的脖子对他进行了抢劫,共抢走现金450余元和一部三星手机。后该男青年叫他坐到副驾驶室去,开着他的出租车往前走到浮屠街七组的一个水塘边两人才离开了。19、被害人饶某甲的陈述,证实2010年6月24日晚上在黄石团城山送一名头上包着纱布的男青年到阳新白沙墩福村,当车子来到墩福村甲祥组时,路边站着三个男青年,四人对他进行了抢劫,其中一个用小刀对着他的腰部,头上包着纱布的男青年也拿出一把小刀,共抢走现金400余元和一部金鹏手机。20、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于2010年6月14日伙同陈某、冯加粮在白沙镇红星村五房基督教堂处对司机陈某甲进行了抢劫,陈某拿着匕首,共抢走司机现金450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事后他分到了5元钱。21、辨认笔录,证实陈某辨认石某是同他抢劫的同伙;被害人汪某甲辨认陈某甲是在大冶上其出租车的人,陈某和被告人石某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被害人陈某甲辨认陈某和被告人石某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对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对被告人石某提出其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事实,没有参与其它六起抢劫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某只抢劫一次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三、七起事实,仅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石某参与抢劫,四名被害人陈述被抢,但未证实石某参与抢劫,因无其它证据印证陈某的证言。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事实,有证人陈某、陈某甲的证言和被害人汪某甲的陈述及辩认笔录相印证;第五起事实,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石某提议并指使抢劫,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证实租其出租车并对其实施抢劫的人的体貌及衣着特征,与证人陈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石某参与此起抢劫;第六起事实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及辩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故对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第5起、第6起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第2起、第3起、第7起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2、对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石某出生于1992年农历7月25日,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辩方提交的枫树下村民委员会证实石某叫石某乙、出生于1992年7月25日,但公诉机关调取的育龄妇女登记卡、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枫树下小学学籍证���及户籍证明均证实石某出生于1991年11月9日,且育龄妇女登记卡及人口普查表形成时间早于石氏族谱(续订),更能体现和反映客观事实。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我国刑法规定,认定自首须满足主动归案和如实供述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实两个条件。被告人石某虽主动投案,但到案后仅供述一次抢劫,对其它抢劫事实均予以否认,其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如实供述,依法不予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亦不具有悔罪表现。故对此节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持械抢劫,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四年九月六日起,先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二○二五年九月四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进干人民陪审员  周佐根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查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