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31号原告:李某。被告:翟某。委托代理人: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尤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