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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31号原告:李某。被告:翟某。委托代理人: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尤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