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传元、王正松与王正松、许学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传元,王正松,许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10号原告:郑传元,农民。被告:王正松,农民。被告:许学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传元诉被告王正松、许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传元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传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福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相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