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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传元、王正松与王正松、许学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传元,王正松,许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10号原告:郑传元,农民。被告:王正松,农民。被告:许学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传元诉被告王正松、许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传元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传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福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相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