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安徽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丙芝、刘传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丙芝,刘传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113号原告:安徽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元萍,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丙芝,女,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六安市。被告:刘传开,男,1956年9月8日生,汉族,医药公司下岗职工,住址,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丙芝、刘传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丙芝、刘传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汪贤荣审 判 员 赵晓娟人民陪审员 李邦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