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陶兴华申请执行邓伟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兴华,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陶兴华,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被执行人邓伟,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申请执行人陶兴华与被执行人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兴华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东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陶兴华与被执行人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绍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