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2015)左刑初字第30号李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左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5年3月13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YZ3**银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左权县城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太S319线60km+200m处时,与同向李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比亚迪牌轿车发生追尾,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68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左权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左权县公安局122接处警卡,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收条,证人李某甲、高某、高某甲证言,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榆次区中医院(2015)司检字第Z003号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杜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