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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滨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秦巴糖业烟酒有限公司与陈开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秦巴糖业烟酒有限公司,陈开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秦巴糖业烟酒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安悦街。法定代表人毛先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舜来,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开雷,男,汉族,1985年4月11日,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秦巴糖业烟酒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开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秦巴糖业烟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秦巴糖业烟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一十八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九元,由原告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秦巴糖业烟酒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悦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党忠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