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政、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宝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政,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275号上诉人(原审反诉原告)王政。委托代理人刘豫川健。委托代理人陈海燕。上诉人(原审反诉原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成。委托代理人刘豫川健。委托代理人陈海燕。上诉人王政、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2623-1号不予受理反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之后,上诉人王政、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政、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政、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 判 长 邱家德审 判 员 邓云茂代理审判员 陈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婷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