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与朱益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朱益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羊路头村穿镇路。法定代表人:谢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吕斌,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益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益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10元,减半收取1090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章晓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龚卓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