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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任占豹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改的,白永清,白永良,白彩丽,任占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终字第12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改的,性别:××,××族,农民,住河北省永年县。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永清,性别:××,××族,农民,住河北省永年县。系本案被害人白改的大儿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永良,性别:××,××族,农民,住河北省永年县。系本案被害人白改的二儿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彩丽,性别:××,××族,农民,住河北省永年县。系本案被害人白改的性别:××儿。委托代理人何晓宇,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占豹,性别:××,××族,农民,捕前住河北省永年县小龙马乡何营村。2014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永年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社友,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占豹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改的、白永清、白永良、白彩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占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任占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改的经济损失120063.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改的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改的、白永清、白永良、白彩丽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黄省娣死亡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抚慰金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占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改的、白永清、白永良、白彩丽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永年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海军审 判 员  张耀旗代理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温汇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