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现新与王战国、韩粉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现新,王战国,韩粉桃,王远方,张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赵现新,男,1969年10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战国,男,1961年0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韩粉桃,女,1962年0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远方,男,1990年01月0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文秀,男,1964年02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战国、韩粉桃、王远方、张文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战国、韩粉桃、王远方、张文秀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战国、韩粉桃、王远方、张文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战国、韩粉桃、王远方、张文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七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占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