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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东云、吴宝良与吴宝良、潍坊华星医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云,吴宝良,潍坊华星医院,马玉芝,戴伟之,潍坊奥马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727号原告王东云。被告吴宝良。被告潍坊华星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宝良,院长。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郇长杰,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芝。被告戴伟之。被告潍坊奥马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云诉被告吴宝良、潍坊华星医院、马玉芝、戴伟之、潍坊奥马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6元,减半收取2723元,保全费1902元,共计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良忠审 判 员  董常丽人民陪审员  张学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裴兆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