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八耀与仁义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八耀,任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李八耀,男,汉族,1950年3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合阳县百良镇北马家庄村,农民。被执行人任义锋,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合阳县百良镇北马家庄村*组,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八耀与被执行人任义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送法律效力,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义锋清偿其货款31876元,受理费42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八耀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