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吕小娟与石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娟,石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吕小娟。被执行人石国富。吕小娟与石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溧竹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石国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吕小娟车辆损失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石国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石国富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竹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丁文标执行员 许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