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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广饶县信和化工与山西金博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信和化工有限公司,山西金博雅油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253-1号原告广饶县信和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山西金博雅油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信和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金博雅油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县信和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县信和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金博雅油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的存款220000元(账号:XXX)。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