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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现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