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水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烟台康寿源生鲜肉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水民初字第41号原告:王晓明,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文登市文登区。被告:烟台康寿源生鲜肉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府前大街82号。法定代表人:林伯侬,经理。被告:烟台康寿源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北红石头村西南。法定代表人:丁宏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明与被告烟台康寿源生鲜肉有限公司、烟台康寿源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明撤回对被告烟台康寿源生鲜肉有限公司、烟台康寿源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立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贵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