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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韦国弟与田东县朔良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国弟,田东县朔良镇人民政府,梁建仁,梁建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6号原告韦国弟,农民。被告田东县朔良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少峰,镇长。第三人:梁建仁,农民。第三人:梁建央,农民。原告韦国弟申请确认被告与第三人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书》违法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的主要证据还在二审上诉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撤回本案起诉。待申请人诉田东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纠纷一案有最终结果后再决定是否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国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国弟负担。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黄 媛人民陪审员 刘建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吉诚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