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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梁银申请执行李建平、史建岐、宁夏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房产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银,李建平,史建岐,宁夏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288-1号申请执行人梁银,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史建岐,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第三人宁夏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吴利民初字第2780-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如下裁定:1.冻结被执行人李建平所有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滨河大道南侧和府11号楼2502号(产权证号00097925-**)的房屋产权;2.冻结案外人李靖名下的位于吴忠市黎明街永昌城市花园三期A区一号楼1701号(建筑面积116.3㎡,房权证号为000876**)的房屋产权。现因申请执行人梁银申请,请求对上述房屋进行解除产权冻结,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梁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宁夏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滨河大道南侧和府11号楼2502号(产权证号00097925-**)房屋产权;二、解除冻结案外人李靖名下位于吴忠市黎明街永昌城市花园三期A区一号楼1701号(房权证号为000876**)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