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姚炉军与叶新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炉军,叶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姚炉军。被执行人叶新玲。本院在执行(2014)丽庆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姚炉军与叶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叶新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炉军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新玲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叶新玲的银行账号、房产、国土、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银行基本无存款,在中国证券有限公司没有开户,在庆元县国土资源局、庆元县房地产管理处XXXXX房产以及XXXXXXX房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在庆元县车管所没有车辆查封信息,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姚炉军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1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庆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