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宇与被告威海中大船舶管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威海中大船舶管理公司,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孙宇。委托代理人王婉君,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伟鸿,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中大船舶管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1号-A1601。法定代表人曲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该单位法律顾问。第三人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宇与被告威海中大船舶管理公司、第三人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丽 红审 判 员 李 云 飞人民陪审员 邓 树 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静洁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