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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宇与被告威海中大船舶管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威海中大船舶管理公司,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孙宇。委托代理人王婉君,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伟鸿,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中大船舶管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1号-A1601。法定代表人曲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该单位法律顾问。第三人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宇与被告威海中大船舶管理公司、第三人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丽 红审 判 员 李 云 飞人民陪审员 邓 树 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静洁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