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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平桂芳诉被告兴平市城管局、被告兴平市清扫保洁大队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桂芳,兴平市城管局,兴平市清扫保洁大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平桂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谈未来,男,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平市城管局。法定代表人轩维合,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立新,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平市清扫保洁大队。负责人刘毅,系该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桂芳诉被告兴平市城管局、被告兴平市清扫保洁大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桂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平桂芳承担。审 判 员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