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戴桂林、江乐平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68号申请人:戴桂林,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江乐平,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申请人戴桂林、江乐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戴桂林、江乐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9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戴桂林一次性赔偿江乐平: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凭发票支付,已于2015年4月9日履行完毕;二、戴桂林一次性赔偿江乐平:电动车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550元,已于2015年4月9日履行完毕;三、戴桂林、江乐平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宣圣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