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悦平与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章真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平,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章真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98号原告:张悦平,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斌。被告:章真友,男,1965年生,汉族,住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培月与被告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章真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培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培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培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何培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汪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