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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罗某,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李某,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勇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普发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