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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27号原告:吕某某,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白某某,男,满族,住所地同上。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儿白某甲,现年21岁;次女白某乙,现年12岁。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被告经常酗酒,对家庭不负责任,特别是2012年8月17日,被告酒后殴打原告致昏迷,从此原告离开家,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女儿白珊珊。被告辩称:婚姻及子女状况属实。但原告所述被告酗酒,殴打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属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白某甲,现年21岁;次女白某乙,现年12岁。原告称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被告经常酗酒,对家庭不负责任,殴打原告,自2012年8月17日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婚姻证明。原、被告在庭审中的笔录,在案为凭。以上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被告酗酒、殴打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