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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寿光市泽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虞城县幸福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泽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虞城县幸福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寿光市泽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堂,董事长。被告虞城县幸福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泽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城县幸福种植专业合作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泽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2元,减半收取182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良忠审 判 员  董常丽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裴兆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