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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仲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孙文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仲确字第3号申请人:孙文希。委托代理人:杜敏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白云山南路33号。负责人:梁健,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仙高。系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文希为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孙文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文希撤回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文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孙文希负担。审 判 长 阮丹军审 判 员 钱为民审 判 员 何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项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