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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孙淑玲与宋全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玲,宋全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孙淑玲,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仲运。被告:宋全香,居民。委托代理人:丁明龙,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淑玲诉被告宋全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淑玲负担。审 判 长  王长杰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人民陪审员  李维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洪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