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曾恕洋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恕洋,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曾恕洋,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2日,大学本科。被告刘涛,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12日。本院在审理曾恕洋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恕洋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恕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恕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由原告曾恕洋承担。审判员 唐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