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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榆树市九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榆树市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吴晓光,王光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榆树市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丽原告吴晓光,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王光宇,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刚,总经理。原告榆树市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吴晓光、王光宇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树市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吴晓光、王光宇撤诉。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