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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马德明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胡林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胡林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马德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胡林建材厂,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胡林村*组。法定代表人:代志平,厂长。马德明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胡林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东劳人仲案字(2014)第1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马德明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74727.8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机器设备等财产抵押于建设银行眉山分行,且被包括眉山中院在内的多家法院查封,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待有处置权的法院处置后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十余件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字(2014)第12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鑫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