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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仕全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仕全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终字第6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仕全,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筠连县看守所。辩护人戴家彬,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仕全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筠连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仕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直、彭燕芬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仕全及其辩护人戴家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筠连县柏香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柏香林煤矿(以下简称“柏香林煤矿”)位于筠连县筠连镇海瀛青龙村令溪组,与筠连县筠连镇景阳果木村毗邻,被告人黄仕全原居住在筠连县筠连镇景阳果木村2组。2010年2月,被告人黄仕全因为房屋出现裂缝向政府申请扶贫救济资金,2010年3月,被告人黄仕全经政府补助8万元后,将房屋修建在远离柏香林煤矿的莲花村五组。2013年2月,果木村2组部分村民认为柏香林煤矿采煤影响了他们的饮水、损害了他们的房屋,遂推选被告人黄仕全与张某甲、黄某甲、母某甲、XX明为该组村民代表,负责找政府解决。期间,被告人黄仕全隐瞒村民,多次私下联系柏香林煤矿总经理赵某某,提出柏香林煤矿如果答应支付其二十万元、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以及解决本人及其儿子到柏香林煤矿上班等要求,他可以阻止村民上访、阻工,并将在农村信用社开具的账号发给赵某某,遭赵某某拒绝。2013年6月,筠连县政府为解决柏香林煤矿与果木村二组的矿邻纠纷,委托了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一队对柏香林煤矿采矿活动对地面房屋建筑的影响程度做分析评价并出具鉴定结论。2013年7月至9月,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一队完成对柏香林煤矿开采影响区域鉴定报告,明确柏香林煤矿开采影响区域内现有住房果木1组11户,2组1户。被告人黄仕全在果木村2组的原建筑点为基本适宜区。被告人黄仕全为牟取自身利益,置鉴定结论不顾,提议对柏香林煤矿进行阻工。被告人黄仕全在安排他人向煤矿、政府提交阻工报告后,以“如果不去阻工,政府是不会给你们解决的,如果解决下来了,不参与的,就不可能分到钱”等语言号召果木村2组村民十余人到柏香林煤矿主井口阻工。2013年10月17日17时至2013年11月14日8时,柏香林煤矿正常生产期间,被告人黄仕全安排村民采用轮班值守持续堵塞柏香林煤矿主井口的方式,阻止工人下井,阻工达27.5天。经鉴定,柏香林煤矿停工损失计324415元。原判认为,被告人黄仕全为获取非法利益,不顾果木村二组绝大部分村民的建筑点为基本适宜区的鉴定结论,伙同他人组织村民阻塞煤矿下井轨道,致使企业停止生产二十余天,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324415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仕全是策划者、组织者,是首要分子,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仕全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仕全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黄仕全没有参与阻工,也没有组织人员阻工;系矿方主动找黄仕全商谈赔偿事宜,并要其摆平村民不再找麻烦;事情起因系政府不作为引发,不是由黄仕全煽动。经审理查明,筠连县柏香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柏香林煤矿(以下简称“柏香林煤矿”)位于筠连县筠连镇海瀛青龙村令溪组,与筠连镇景阳果木村毗邻。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仕全原居住在筠连县筠连镇景阳果木村2组。2010年2月,黄仕全因房屋出现裂缝向当地政府申请扶贫救济资金,获批后经政府补助8万元,将房屋修建在远离柏香林煤矿的筠连镇莲花村5组居住。2013年2月,果木村2组部分村民与柏香林煤矿因饮水、房屋居住安全等问题产生矿邻纠纷,遂推选黄仕全与张某甲、黄某甲、母某甲、XX明为该组村民代表,与政府部门协商解决矿邻纠纷。同年5月,黄仕全瞒着其他村民,私下多次联系柏香林煤矿总经理赵某某,以自己可以“摆平”村民上访、阻工为条件,向柏香林煤矿提出支付其20万元的要求。2013年7月至9月,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一队两次对柏香林煤矿开采影响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报告,明确果木村2组除黄立兵的建筑点位于影响较大区,其余村民的建筑点均位于基本适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仕全为谋个人私利,利用村民信任,提议对柏香林煤矿进行阻工。2013年10月17日,在安排他人向煤矿、政府提交阻工报告后,黄仕全以“如果不去阻工,政府是不会给你们解决的,如果解决下来了,不参与阻工的,就不可能分到钱”等理由组织果木村2组部分村民到柏香林煤矿主井口,采用轮班值守、持续堵塞柏香林煤矿主井口的方式,阻止工人下井作业。期间,黄仕全再次私下联系柏香林煤矿总经理赵某某,以自己可以“摆平”村民阻工为条件,向柏香林煤矿提出支付其20万元、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以及解决本人及其儿子的工作等要求,并将其在农村信用社开具的账户账号发给赵某某,遭赵某某拒绝。2013年10月17日17时至2013年11月14日8时,柏香林煤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遭到破坏,被迫停工27.5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筠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17日17时许,郑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柏香林煤矿有人阻工。民警到达现场后调查得知,系果木村2组约20余名村民以煤矿生产导致房屋安全和饮水问题为由要求赔偿,协商未果后进行阻工,为首的村民叫黄仕全。公安机关遂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侦查。2、柏香林煤矿的情况报告、李俊(筠连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矿邻纠纷发生后,筠连县筠连镇政府与柏香林煤矿为解决村民提出的问题,制定了解决饮水困难及房屋问题的措施。在解决房屋问题时,黄仕全以危房搬迁的处理方式,一次性领取补偿金8万元。2013年初,黄仕全等人再次组织村民多次阻工并要求对房屋再次补偿。3、柏香林煤矿与果木村二组部分村民矿邻纠纷处理意见、承诺书、领条,证实黄仕全于2010年3月领到房屋补助款8万元。4、筠连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柏香林煤矿井口东侧工作区。5、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一队矿山开采影响情况调查报告、综合评价图及补测说明,证实黄仕全位于果木村2组的旧宅建筑点处于基本适宜区。6、证人证言:(1)母某甲证言证实,黄仕全在案发两三年前在莲花村新修了住房居住。2013年10月17日到柏香林煤矿阻工,是黄仕全提出并安排的,由他和黄仕全、张某甲、黄某甲、XX明带头组织。前三天他都参与了阻工,阻工的地点是井口的轨道上。第一天阻工的时候,政府人员李刚、李俊赶来劝说,但大家还是挡住井口不让开工,黄仕全还安排了人员在小风井为阻工人员做饭。阻工的目的就是要求政府出面解决饮水和房屋受损的问题。商量阻工都是黄仕全联系的,事前他们五人商量过三次,母某甲提出按法律程序解决,黄仕全称就是要把厂挡下来,政府才会出面解决。几乎每次到政府反映饮水和房屋问题,离开政府的时候,黄仕全就说解决不下来只有去阻工,要去挡的,政府解决时就解决,不去挡的,政府解决时就得不到解决。(2)张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与柏香林煤矿的矿邻纠纷爆发后,当时政府出面协调赔偿,他们没有去阻工的就没有得到赔偿,所以2013年他们队就找到政府要求解决问题。他们组开会选举他和黄某甲、母某甲、XX明、黄仕全作为代表与政府交涉。黄某甲是黄仕全的九爹,黄仕全有什么事先给黄某甲说,然后黄某甲通知村民去执行,推到前面来的是黄某甲,这样如果追究责任时黄仕全才可以全身而退。2013年8月,政府给出一个鉴定报告,结论是柏香林煤矿的开采不会影响到果木2组。鉴定报告出来时,黄仕全给他说现在喊赔钱肯定不得行,他们只有去阻工才能得到钱。2013年10月14日交阻工报告后,17日下午去阻工,是采用坐在铁轨上和阻止绞车绞绳的方式阻工,分白班和黑班,一个班三四个人。分班也是黄仕全提出后由黄家的几兄弟安排的。黄仕全是最终组织者,他们几个都是听黄仕全的,黄仕全、母某甲多数时都在场。从他个人内心来想是不想阻工的,他认为应该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是因为黄仕全说了“如果不去阻工,政府是不会给你们解决,如果解决了,钱下来了,不参与的就不可能分到钱”,他才去的。(3)黄某甲证言证实,他是果木村2组的组长。与柏香林煤矿的矿邻纠纷爆发后,政府聘请机构对开矿影响进行了鉴定,但是鉴定结果是他们的房屋没有在受害区。牵头阻工的有他和张某甲、黄仕全、母某甲、XX明,他参与了三次商量,阻工报告是张某甲、黄仕全写好后,由他找村民签字的。2013年10月17日17时许,张某甲、黄仕全、母某甲、XX明四人喊他去通知村民阻工。他们去阻工第二天,张某甲和黄仕全就在柏香林煤矿的小风井商量分班去阻工,具体分班和每班人员是黄仕全安排的。第三天就开始按分班来阻工的。村民些去阻工都听黄仕全和母某甲的,母某甲和黄仕全说政府一直不解决,就一直把煤厂挡起,黄仕全还说哪些不去阻工,如果政府解决下来,就不给钱,所以村民些才一直都去煤厂阻工。(4)张某乙证言证实,去柏香林煤矿阻工都是他们果木村2组的人,是黄仕全、母某甲、张某甲发起的。去阻工的人都听黄仕全和母某甲的,他们怎么安排就怎么做。主要是因为饮水和房屋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才去阻工的。事前有人写好阻工报告后找村民签字,再把报告交给黄某甲,由黄某甲把阻工报告交给柏香林煤矿。2013年10月17日下午开始阻工后,她们站在煤矿煤车的轨道上,不要煤车和绞车开动,喊煤矿给她们解决饮水和房屋受损问题。第一天阻工后,黄仕全就喊分班去阻工,一般是24小时为一班,早上9点去,次日9点有人来换班。母某甲、黄仕全说不去参加阻工的人,以后不会给他们解决问题。(5)张某丙证言证实,为了解决饮水和房屋问题,她主动参与了两次到柏香林煤矿绞车房门口阻工。阻工人员到了煤矿就把绞车挡了,不准工作,晚上还把床铺在绞车房外面的路边上值守,后来开会将人员分成三班轮换。阻工以后煤厂的绞车无法工作,也就不能出煤炭。(6)黄某乙证言证实,到柏香林煤矿阻工的都是果木2组的村民,主要是为了解决饮水的问题,共阻工20多天,他跟着去参加了五次阻工。(7)母某乙证言证实,她们果木2组的村民推选了黄仕全、张某甲、母某甲、黄某甲、XX明为代表,负责与镇上、煤厂解决村民饮水和房屋问题,但是未解决好。阻工与分班都是黄仕全在安排,因为之前黄仕全去闹得到了解决,村民没有闹的就没得到解决,所以黄仕全怎么安排他们就怎么做。从2013年农历9月13日开始阻工,分成三班轮流阻工,每班阻工的时间是当天早上9点到次日早上9点。他们在煤矿井口的坝子里,如果煤矿要动工生产,就站在轨道或绞车的钢绳上,不准动煤车,也不准倒荒沙。黄仕全说过,如果不去阻工,不坚持阻工,政府解决下来后就不予解决。(8)母某丙证言证实,他们到柏香林煤矿阻工是为了解决饮水和房屋损坏问题,是黄仕全、母某甲、黄某甲、XX明、张某甲带头的,分三个班轮换阻挡,共阻工20多天,他参加了10余天,采取在煤矿绞车房阻拦,不准工人下井的方式阻工。(9)苏某某证言证实,她们向政府、柏香林煤矿反映果木村2组村民的房屋开裂问题没得到解决,黄仕全和张某甲即提议组织村民去煤矿阻工。他们从2013年10月中旬开始阻工,将村民分成三班,一个班负责24小时,采取在煤矿矿车轨道上阻挡的方式阻工,前后持续了近一个月的时间,矿车无法下井,煤矿只有停工。(10)郑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柏香林煤矿办公室主任。案发前,果木村2组的村民就房屋、场坝被震裂的问题找政府和厂方要求解决。2013年8月,镇政府委托了一四一地质队进行鉴定,结果是部分村民的房屋不在煤矿影响区域内,而在影响区域内的村民正在和政府协商解决问题,有的已经谈好了。2013年10月17日,10多名果木村2组的村民开始到厂内阻工,有黄仕全、母某甲、张某甲等人,这些村民全部不在鉴定的煤矿影响区域内,而黄仕全是之前就已经补偿过的。阻工是经过策划的,女的坐在井口的轨道上,来往地面与井下的矿车无法通行,煤矿只有停工,而男的就全部在外围站着,负责送饭、送衣服、送铺盖。村民还进行分班轮换,24小时都有人挡在轨道路上。(11)周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柏香林煤矿的机电工程师,负责该矿供电系统。煤矿共有四个贯通的高压计量点,都是为井下生产服务的,电力公司按峰枯峰谷计算电价,厂内未设生活区,食堂煮饭和炒菜均是用煤。任意一个计量点断电,都会造成井下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按安全规程,2013年10月17日至11月14日煤矿停工期间是一停四不停,即停工不停抽风、排水和六大系统,因此造成了电费损失。(12)赵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柏香林煤矿的总经理,负责煤矿全面工作。果木村2组的村民认为煤矿的开采影响了饮水和房屋安全要求政府和煤矿解决,筠连镇政府请一四一地质队鉴定,结论为阻工的村民都不在矿区影响范围内。2013年5月31日,柏香林煤矿因政策因素停工,直到9月12日才开工。黄仕全于2013年5月中旬打电话找过他,称果木村2组的村民又要阻工、上访。黄仕全说他可以摆平,但向煤矿索要20万。2013年5月22日,黄仕全又打电话给他,让他约柏香林煤矿的法人代表刘仕虎面谈,后来他和刘仕虎在洪川宾馆与黄仕全面谈,黄仕全还是索要20万元,并称可以把果木村2组的村民摆平,不去上访,不到厂里阻工。他们问黄仕全如何摆平,黄仕全说把钱给他后,怎么摆平是他自己的事。他提出以前政府和煤矿一共补贴给了黄仕全8万元,黄仕全也承诺过不再找煤矿的麻烦了。黄仕全说各管各的,他又问黄仕全是否有这个能力,黄仕全没有回答。这次谈话他进行了录音,但中途被黄仕全发现,没有录完整。2013年10月17日,果木村2组村民到柏香林煤矿阻工后,黄仕全用号码为1822725****的电话联系他,每次打电话都是让煤矿拿钱给他。有一次打电话时黄仕全提了三个条件,一是让煤矿拿钱,二是让煤矿为黄仕全解决房子的房产证,三是黄仕全要到煤厂里来上班,但他都没有正面回答。黄仕全还使用号码为1822720****的手机向他发送了开户行为农村信用社、卡号为6210331310020481034的账户,让他把钱打过去。(13)贺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柏香林煤矿的掘进工人。2013年9月煤矿复工后又被村民阻工近一个月的时间,工人都放假了,没有活干,没有收入。(14)余某某、杨某某、胡某某、严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7日17时许,果木村2组的村民们以解决饮水和房屋问题为由,采取阻断井口轨道的方式阻工,参加的主要有黄仕全、张某甲、母某甲、黄三娃、黄老八、黄老十等人。政府请了一四一地质队的人对阻工村民的房屋进行了鉴定,结论是这些村民的房屋都不在矿区影响范围内。7、视听资料(光碟7张),证实2013年10月17日至2013年11月14日,柏香林煤矿被果木村2组的村民阻工。8、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仕全的供述,证实果木村2组的村民为了解决柏香林煤矿开采影响饮水和房屋等问题,选举了他和母某甲、张某甲、黄某甲、XX明五人作为村民代表商量、决定与阻工有关的事宜。2013年10月17日17时许,果木村2组的村民一起到柏香林煤矿阻工,当晚李镇长来到现场劝解村民,但他们没有同意。有村民提出不愿意长期在厂里阻工,他们五名代表经商量后决定将村民分为三班,轮班值守,直到11月13日,煤矿都没有开工。2009年底,筠连镇政府曾补助他8万元建房,他于2010年3月将新房修建于筠连镇莲花村5组。他之所以参与阻工,是因为除了政府补助外,他还没有得到煤矿的赔偿。他给赵某某打电话谈过钱的事情,但是记不起具体说了些什么。9、户籍信息,证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仕全出生于1969年1月20日,犯罪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仕全在当地政府已解决其住房受损问题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果木村2组村民要求解决与柏香林煤矿之间矿邻纠纷的急切心态,组织村民阻断柏香林煤矿主井下井轨道,致使该企业因工人与生产、安全材料无法下井作业而停产达27.5天,破坏了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黄仕全组织、指挥、安排村民阻工的事实,有参与阻工人员母某甲、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母某乙、母某丙等人的证言,以及被阻企业员工赵某某、余某某、杨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且各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黄仕全的犯罪行为。故黄仕全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参与阻工,也未组织人员阻工,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矿邻纠纷本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黄仕全本人于2010年向政府部门反映煤矿开采造成房屋损坏的问题后,当地政府已协调企业解决,黄仕全本人亦签字领取了8万元补偿款,并于当年异地新建住房。本案案发前,当地政府已委托具有勘查资质的机构对果木村2组村民所反映的矿邻纠纷进行了调查,并引导村民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黄仕全为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组织、指挥、安排村民到企业阻工,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故黄仕全及其辩护人提出“自己和村民为解决房屋受损,事情起因系政府不作为引发,不是由他煽动”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仕全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平审 判 员  邓兵代理审判员  姚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