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拉萨远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尼玛次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萨远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尼玛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592号申请人拉萨远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王美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尼玛次仁,男,藏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经商。我院于2012年8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拉萨远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尼玛次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1)拉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发出协助调查函,未收到回函。本案的标的538328.37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拉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拉萨远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