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家权申请执行宋大军刘争超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112-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权,宋大军,刘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1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权,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宋大军。被执行人刘争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本金54405元、利息21399元、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2446元、执行费1148元,合计人民币84398元及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4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大军、刘争超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4398元及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4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