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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延吉克劳博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延吉克劳博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延吉克劳博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孙亨泰,经理。委托代理人:岳中山,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吴秀峰,经理。再审申请人延吉克劳博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劳博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延中民四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克劳博尔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克劳博尔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吉克劳博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寇承魁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崔桂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