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焦艳艳与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艳艳,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焦艳艳,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北侧(腾飞商厦3楼)。负责人,杨皓名。申请执行人焦艳艳持阎劳仲案字(2014)第260号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给付执行款项6710元。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阎劳仲案字(2014)第260号裁决书裁决义务人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焦艳艳以被执行人名称有误为由请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之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焦艳艳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二、(2015)阎执字第0016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 行 长 项 军执 行 员 代发振人民陪审员 钱龙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