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执他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桂江、张德会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桂江,张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他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黔疆,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佳勇,男,余庆县龙家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桂江。被执行人张德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桂江、张德会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对被执行人杨桂江、张德会夫妇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36882元及滞纳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动执行了2000元后,与申请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彭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