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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宁某,农民。被告:张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冯光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