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宁某,农民。被告:张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冯光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