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郭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68359929-3。法定代表人贾雪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彦东,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小雷,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被告郭杰,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原告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与被告郭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耿小雷、被告郭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绿都公司诉称:我公司负责被告所住平谷区×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的供暖工作,楼房建筑面积为98.54平方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平谷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收费标准,被告应交纳2014至2015年度的取暖费共计4532.84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取暖费。被告郭杰辩称:原告所称房屋面积属实,取暖费未交属实,原因一是2009年至2010年左右,楼上二层住户因地下所埋管道漏水将我家房屋泡坏;原因二是我家的房屋是一半自住、一半商用,故原告应当区分标准收费;另原告提供的供暖温度未达标。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平谷区×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底商业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后,被告诉称为由,尚未交纳2014年至2015年度的取暖费4532.8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供暖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供暖,被告应当交纳相应的取暖费。被告对其辩称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被告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交纳取暖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至二○一五年度的取暖费四千五百三十二元八角四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郭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