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杰诉被告杨雪、黄金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杨雪,黄金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黄杰,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朝鲜族。被告:杨雪,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金宏,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诉被告杨雪、黄金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