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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杰诉被告杨雪、黄金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杨雪,黄金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黄杰,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朝鲜族。被告:杨雪,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金宏,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诉被告杨雪、黄金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