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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甲、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27日因死亡被火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志勇。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5年3月27日因死亡被火化,故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雷文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