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许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许甲。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许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辱骂原告,为琐事时有争吵,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后,经常彻夜不归,原告好意规劝,但被告置若罔闻,甚至对原告使用暴力。被告对家庭没有尽到责任。2010年,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2014年,被告故态复萌,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原告没有外遇,原告每次接电话,被告就会用刀敲床头,还把刀放在床头,被告将原告头打破。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故再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离婚后,要求孩子随己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要求被告按照每月400元补付孩子抚养费。原告处有7万元存款,同意依法分割。离婚后,要求空调、大推车、电视机、DVD、微波炉、床、煤气罐各一件及个人衣物归原告所有,电脑随孩子归属,其他财产归被告。被告许甲辩称,被告在七浦路送货,以前每天的收入都交给原告,去年11月始不给原告,被告对家庭负责任。原告要离婚是因为其有第三者,常半夜和别人打电话。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给被告10万元,则同意离婚。被告没有赌博的恶习,只是在没有工作的时候去打牌斗地主,输赢金额小。原告晚上和异性电话聊天,被告阻止原告不理,被告就扔啤酒瓶。前一次动手打原告也事出有因。离婚后,要求孩子随己生活,不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孩子随原告生活,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从2013年11月开始就不给原告钱了,双方生活经济各自分开,但孩子是共同抚养的,不同意补付抚养费。原告处的7万元存款要求一人一半。同意原告财产分割方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2月1日登记结婚,1999年9月19日生育一子名许乙。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为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动手打原告。2010年,原告曾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夫妻和好。2013年11月始,原、被生活经济各自分开。2014年5月,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70144.28元。2015年2月3日,法院征求原、被告之子许乙对父母离婚后随原、被告生活的意见,许乙表示父母离婚后,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门急诊病历、(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2010年、2014年月原告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至于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问题,原、被告之子已年满15周岁,考虑孩子的意见,依法确定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补付孩子2013年11月始至今的抚养费,原、被告经济分开后,双方对孩子均有照顾,被告亦有支付孩子校服费,故原告要求被告补付孩子抚养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现就家庭财产的分割意见一致,可予照准。原告名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7万余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甲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许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应自2015年4月始,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三、现在上海市梧州路XXX弄XXX号房屋内的空调、大推车、电视机、DVD、电脑、微波炉、床、煤气罐各一件及原告个人衣物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存款分割款3.5万元;四、离婚后,原、被告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