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民初字第4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687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先解决财产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尹宏杰审判员 王劲辉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俞天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