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松滨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松滨,许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二终字第46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松滨,男,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靠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辩护人朱立志,黑龙江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49年7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靠山村村民委员会会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因判缓刑于2014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贵祥,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松滨、许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某某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杜松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杜松滨及其辩护人朱立志、原审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贵祥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杜松滨、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4)延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刚审 判 员 张广澜代理审判员 宗永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新东 关注公众号“”